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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
生效日期: | 2010-02-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122 |
文件页数: | 7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134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发〔2010〕6号 【发布日期】2010-01-28 【生效日期】2010-0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法发〔2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各有关高级人民法院的报请,现将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目前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标准(见附件)统一予以印发,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之前已经受理的案件,仍按照各地原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 地区 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标准 北京市 东城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西城区人民法院 崇文区人民法院 宣武区人民法院 朝阳区人民法院 海淀区人民法院 丰台区人民法院 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昌平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 和平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辽宁省 大连市 西岗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上海市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