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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 .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A:农、林、牧、渔业
生效日期:2010-01-01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7193
文件页数:10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3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 【发布文号】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令2010年第1号 【发布日期】2009-12-29 【生效日期】2010-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网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令2010年第1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已于2009年12月18日经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林业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农 业 部 部 长 韩长赋   国家林业局局长  贾治邦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下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依法设立,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注重调解,尊重事实,符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仲裁当事人。   第七条 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农户代表人由农户成员共同推选;不能共同推选的,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二)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第八条 当事人一方为五户(人)以上的,可以推选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   第九条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   第十条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   当事人或者第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仲裁时效因申请调解、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重新计算。   在仲裁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事由,当事人不能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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