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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哈尔滨市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10-01-01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1881
文件页数:3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0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 【发布日期】2009-11-30 【生效日期】2010-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   《哈尔滨市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11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效廉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哈尔滨市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工作,严肃查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中的违法行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依法享有行政审批权的各级行政机关和组织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给予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由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实施行政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一)对行政审批申请不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的;   (二)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三)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四)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者不予行政审批的理由的;   (五)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六)对涉及多个部门的行政审批,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完成后不及时移交其他部门的。   第六条 实施行政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四)增加法定审批程序之外的其他环节的;   (五)增加法定审批条件之外的其他条件或者限制的;   (六)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第七条 实施行政审批、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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