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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哈尔滨市西泉眼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生效日期: | 2009-04-20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6813 |
文件页数: | 9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2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公告第27号 【发布日期】2009-02-13 【生效日期】2009-04-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西泉眼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哈尔滨市西泉眼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3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8年12月1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20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2月13日 哈尔滨市西泉眼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2008年10月23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8年12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泉眼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保障城市居民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西泉眼水库饮用水水源(以下简称水源)的保护。 本条例所称水源保护包括对水源水质的保护和对水源枢纽工程、输水管线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 水源保护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水务、环境保护以及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农业、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水源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水源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水源保护的日常管理和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人民政府和水源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本条例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水源的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源及水源枢纽工程、输水管线设施等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水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水源水质保护 第八条 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水库正常水位线209.9米以下的水域;阿什河与二道河子汇合处的水域;黄泥河由高程209.9米等高线沿河道上溯1000米的水域;阿什河与二道河子汇合处沿阿什河、二道河子河道上溯1000米的水域。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水库正常水位线209.9米外延200米范围内的区域;水库上游的阿什河、二道河子、黄泥河陆域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二道河子从一级保护区边界上溯18公里的水域;黄泥河从一级保护区边界上溯5.8公里的水域。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水库正常水位线外延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二道河子、黄泥河二级保护区水域堤防两侧外1公里范围,无堤防地段,按10年一遇洪水水面线水域以外1公里范围确定。 准保护区水域范围:二道河子从二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上溯22.5公里的水域;黄泥河从二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上溯11.4公里的水域。准保护区陆域范围:一、二级保护区以外水库汇水面积。 第九条 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Ⅱ类标准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的生活饮用水源卫生标准。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Ⅲ类标准。 第十条 水源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定时对水源水质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水源保护区内的水质进行抽检。 第十一条 在准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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