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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大连市工资集体协商规定.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生效日期:2009-08-01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4346
文件页数:7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6KB
文件简介:【发布单位】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发布日期】2009-06-19 【生效日期】2009-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大连市 大连市工资集体协商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2009年6月1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公布 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工资集体协商行为,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辽宁省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和单位全体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双方委托或者推选代表就工资等劳动报酬事项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以及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工资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及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资集体协商以及订立、履行工资集体合同行为的监督工作。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范围内工资集体协商以及订立、履行集体合同行为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 工会应当支持、帮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订立工资集体合同,依法对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工资集体协商中的重大问题。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可以从熟悉劳动保障、经济、法律、财务等工作的人员中聘任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指导、帮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用人单位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情况纳入企业诚信评价体系。   第八条 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互利和合作的原则。   第二章 协商内容   第九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可以就下列内容进行协商:   (一)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年度平均工资水平;   (二)工资支付办法;   (三)工资调整办法;   (四)加班加点工资;   (五)试用期、病事假和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期间的工资;   (六)津贴、补贴、奖金等标准和分配办法;   (七)劳动定额标准;   (八)合同期限和变更、终止解除条件;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双方认为应该协商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工资集体协商和订立工资集体合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工资标准、支付和计算方法等已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考下列因素确定:   (一)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   (二)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   (三)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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