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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管理实施办法.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生效日期:2009-11-01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4669
文件页数: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6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武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第201号 【发布日期】2009-09-08 【生效日期】2009-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武汉市 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第201号)   《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8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阮成发   二OO九年九月八日   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出租汽车的营运管理。   第三条 建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市发展改革、工商、税务、公安、财政、物价、规划、城管、质监、劳动保障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参加的市出租汽车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相关政策,协调处理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相关问题。   第四条 本市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五条 在本市从事出租汽车营运,必须符合《条例》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以下简称经营权)。   第六条 经营权的出让由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照《条例》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与依法取得经营权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经营权出让合同。经营权出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营权的数量及有效期限;   (二)经营权出让金的标准及收取方式;   (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四)经营权的变更和终止;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履行经营权出让合同约定义务,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收回部分或者全部经营权。   第八条 经营权出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执收并上缴市财政,用于出租汽车管理、先进技术推广、行业文明创建,以及出租汽车和相关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第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权后不得擅自转让。因重组、兼并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须经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同意。受让方应当具备《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本单位出租汽车安全营运、服务质量和稳定工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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