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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成都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 .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9-09-01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2560
文件页数:5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1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第160号 【发布日期】2009-07-27 【生效日期】2009-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成都市 成都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 (第160号)   《成都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已经2009年7月9日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葛红林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成都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行政效能监察,推进依法行政,改善行政管理,提升行政效能,改进机关作风,优化发展环境,促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监察,是指监察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履行职责行为的效率与质量情况所实施的检查、调查、纠正、问责等活动。   第四条 (遵循原则)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坚持行政效能监察与行政效能建设相结合、预防与治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监察职责)   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机关行政效能和软环境建设情况;   (三)受理涉及行政效能和软环境问题的投诉举报;   (四)检查、调查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政活动中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和问题;   (五)根据检查、调查或评议考核结果等,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实施行政问责或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监察重点)   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时,重点检查、调查下列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和事项:   (一)不按规定贯彻落实或违背上级政策、决定的;   (二)不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对管理事项不按规定制定执行措施、做出行政决定的;   (三)不按规定实行政务公开,损害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   (四)不落实首问负责制度,增加行政相对人办事成本或难度的;   (五)不落实限时办结制度,推诿拖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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