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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淄博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E:建筑业
生效日期:2009-07-01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2264
文件页数:4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1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 【发布日期】2009-06-10 【生效日期】2009-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淄博市 淄博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   《淄博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6月1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九年六月十日   淄博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建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全市城建档案进行管理。   市、区县城建档案馆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和利用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坚持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规范管理,保障城建档案的安全、完整、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 城建档案馆收集、管理下列城建档案资料:   (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和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 除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9、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及管网普查、补测成果档案。   (二)城乡规划、人防、公用事业、房地产、园林、风景名胜、市政、环卫等部门形成的相关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 其他应当收集和管理的城建档案。   第七条 根据城市规划编制的需要,市、区县档案馆应当提供地下隐蔽工程等相关档案资料的查询服务。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者用地规划许可证手续前,应当到市、区县城建档案馆查询该工程所在地段的地下管线、设施等隐蔽工程档案资料。   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与城建档案馆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责任书。   第八条 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从工程项目立项开始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包括纸质、电子、声像档案,下同),建设工程档案的编制应当与工程建设进度同步,并按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第九条 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档案跟踪指导制度。定期对建设单位工程档案的编制、收集进行业务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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