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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昆明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10-01-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4126 |
文件页数: | 8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5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昆明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2号 【发布日期】2009-12-04 【生效日期】2010-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昆明市 昆明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 (2009年10月3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昆明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于2009年10月3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9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 2009年12月4日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昆明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的决议 (2009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查了《昆明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同意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这个条例,由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职务犯罪,是指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本条例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四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自律并重的原则,采取内部预防、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建立单位各负其责,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公民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并列入政风行风评议和各单位年度考核的内容。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负责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预防职务犯罪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其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结合各自职能,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应当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具体工作由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重点与职责 第九条 预防职务犯罪的重点对象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和易发、多发职务犯罪工作岗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相关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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