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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J:金融业
生效日期:2010-02-01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6468
文件页数:8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1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6号 【发布日期】2009-12-16 【生效日期】2010-0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6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已经2009年12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6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doc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完善证券期货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根据《行政许可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是指中国证监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证券期货市场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其程序适用本规定。   申请人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后,申请变更行政许可、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审慎监管原则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授权派出机构实施行政许可。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实行统一受理、统一送达、一次告知补正、说明理由、公示等制度。   第二章 一般程序   第一节 受理   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由专门的机构(以下称受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事项。   第八条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受理部门应当要求申请人出示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并予以核对。申请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还应当要求受托人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出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受理部门应当留存申请人、申请人的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应当填写《申请材料情况登记表》。   第九条 受理部门发现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中国证监会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中国证监会职权范围的,还应当同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十条 受理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向申请人开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第十一条 负责审查申请材料的部门(以下称审查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自出具接收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全部补正要求。审查部门不得多次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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