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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K:房地产业 |
生效日期: | 2009-12-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7716 |
文件页数: | 11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4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29 号 【发布日期】2009-11-02 【生效日期】2009-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重庆市 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29 号) 《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10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责与义务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章 火灾救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2层及2层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三条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和科学的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派出所可以依法负责高层建筑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宣传教育。 第五条 规划、建设、房地产、市政、工商、文化、教育、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高层建筑消防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 第二章 职责与义务 第八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落实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工作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三)组织或者责成所属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多产权、多使用人且无统一物业管理或者无专项维修资金等高层建筑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四)组织有关部门针对高层建筑火灾特点制订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 (五)为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消防装备保障; (六)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教育;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在高层建筑消防工作中除应当履行前款第(一)、(二)、(六)项外,还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参与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工作;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未实行物业管理的高层建筑业主或者使用人进行自我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第九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未实行物业管理的高层建筑业主或者使用人进行自我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督促火灾隐患整改; (三)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教育; (四)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防火检查和巡查以及消防安全的宣传培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建立高层建筑火灾扑救的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开展火灾扑救技术、战术研究; (二)负责高层建筑灭火扑救预案的制订和实施,组织、指导单位和个人开展高层建筑预防火灾、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方案的制订和演练; (三)依法实施高层建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四)开展高层建筑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督促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五)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 (六)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七)组织公安消防队和指导专职消防队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好装备器材;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将涉及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避难场所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统一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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