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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甘肃省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
生效日期: | 2010-01-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723 |
文件页数: | 3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9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 【发布日期】2009-11-27 【生效日期】2010-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甘肃省 甘肃省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 《甘肃省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已经2009年11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徐守盛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甘肃省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帮助困难群众病有所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完善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将医疗救助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主管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审核、审批和发放医疗救助资金。 财政部门应当做好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核拨和监管工作。 卫生、药品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医疗救助相关工作。 第四条 医疗救助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属地化管理; (二)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结合; (三)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突出重点,分类救助。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慈善机构等社会力量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 第六条 医疗救助对象是指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因患病造成生活困难的以下居民: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三)经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对象。 医疗救助对象应当积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第七条 医疗救助实行住院救助为主,门诊救助、参保参合救助、其它特殊救助为辅的方式,解决救助对象的就医困难。 (一)住院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治疗费用或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一定数额的住院救助资金。 ......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