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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生效日期:2010-01-01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1610
文件页数:3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9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 【发布日期】2009-11-27 【生效日期】2010-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甘肃省 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   《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已经2009年11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徐守盛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及时有效地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对因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的非定期、非定量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实行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坚持及时、适度、公平、公开的原则。困难群众应当自力更生、艰苦奋斗、自主创业,积极改善生活条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将临时救助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   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   (一)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家庭人均收入一般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50%,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   (二)虽然已纳入城乡低保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赌博、吸毒等参与非法活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七条 因较大范围的水灾、旱灾、风雹等自然灾害,以及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评议并签署意见,由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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