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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
生效日期: | 2010-01-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610 |
文件页数: | 3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9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 【发布日期】2009-11-27 【生效日期】2010-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甘肃省 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 《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已经2009年11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徐守盛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及时有效地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对因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的非定期、非定量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实行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坚持及时、适度、公平、公开的原则。困难群众应当自力更生、艰苦奋斗、自主创业,积极改善生活条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将临时救助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 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 (一)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家庭人均收入一般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50%,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 (二)虽然已纳入城乡低保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赌博、吸毒等参与非法活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七条 因较大范围的水灾、旱灾、风雹等自然灾害,以及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评议并签署意见,由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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