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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领域科技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E:建筑业
生效日期:2009-04-10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3016
文件页数:4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2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南府办〔2009〕83号 【发布日期】2009-04-10 【生效日期】2009-04-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南宁市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领域科技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2009〕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建设领域科技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   南宁市建设领域科技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技术进步,加快我市建设科技成果市场转化,加强建设领域示范工程管理,通过示范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经济的技术与产品,提高本市建设科技工作整体水平,根据建设部、区建设厅示范工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示范工程的实施中,通过规划、设计、施工、材料应用、运行管理、工程实践和经验总结等,推广建设领域“四新”(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科技成果和新技术集成应用,实现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形成工程科技示范作用,推动我市建设科技工作的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科技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的组织申报、立项审查、批准实施、建设过程管理、称号授予全过程。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示范项目的立项审查、批准实施、跟踪管理、示范项目称号的授予等监督管理工作。   县、城区及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示范工程初审工作。   第五条  建设科技示范项目类型:   (一)市政公用示范工程;   (二)节能省地型建筑示范工程;   (三)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   (四)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包括综合类和专项类);   (五)建筑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第六条 示范项目申报原则上采用即时申报、即时受理、分项批复、分批公布原则,每季度公布一次。申报自治区建设厅示范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获得列入市建设领域科技示范项目专项计划中的示范项目择优推荐。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定时印发南宁市建设科技示范项目申报指南,申报指南应明确当年重点推广的示范类型以及示范项目的数量。   第七条 示范项目可以由建设或设计、施工、监理、科研单位申报,也可以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科研等单位自由组合若干家单位联合申报;   第八条  示范项目的申报条件:   (一)示范项目要有建设项目的正式立项手续,已落实建设资金,开发企业应有相应的资质;   (二)项目条件应达到各类示范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三)示范项目应是全市范围内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建设工程;   (四)申报示范项目的规模:民用建筑工程应满足建筑面积在5万m2以上(含5万m2)的居住小区(组团)建筑,或建筑面积在10000m2以上(含10000m2)的单体建筑。市政工程可以是城市道路工程或是城市景观亮化节能工程,也可以为城市桥梁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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