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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大连市居住证暂行办法.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9-12-25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2846
文件页数:4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2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发布日期】2009-11-23 【生效日期】2009-12-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大连市 大连市居住证暂行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大连市居住证暂行办法》业经2009年11月11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25日起施行。   代市长  李万才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大连市居住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促进人口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的流动人口,以及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流动人口:   (一)跨瓦房店市(含长兴岛临港工业区,下同)、普兰店市、庄河市(含花园口经济区,下同)、长海县之间居住的人员:   (二)从各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到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居住的人员;   (三)从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到各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居住的人员。   流动人口中作为人才引进的,适用《大连市人才工作居住证暂行规定》。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人事、劳动保障、教育、人口计生、工商、房产、民政、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向政府提供有关信息,实现流动人口管理与劳动就业登记、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教育、房屋租赁备案、工商行政管理等信息共享。   第二章 居住登记与居住证申办   第五条 流动人口拟在现居住地居住三十日以上的,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七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其中年满十六周岁的各类从业人员,应当申办居住证;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可以申办居住证。申办居住证视为办理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居于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洗浴中心等住宿场所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登记。   第六条 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员进行居住登记或者申办居住证,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亲属负责。   流动人口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办居住证。   第七条 流动人口在单位内居住的,可以由单位统一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或者申办居住证,并填写单位流动人口登记表。   第八条 流动人口居住在出租房屋内的,房屋出租人应当督促其进行居住登记或者申办居住证。   流动人口承租房屋的,应当与房屋出租人依法到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九条 流动人口进行居住登记、申办居住证,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及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成年育龄妇女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属于申办居住证的,还应当提供符合公安机关要求的照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提供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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