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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南宁市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若干规定.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9-09-22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1963
文件页数:3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9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南府发〔2009〕84号 【发布日期】2009-09-22 【生效日期】2009-09-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南宁市 南宁市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若干规定 (南府发〔2009〕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企业单位:   现将《南宁市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南宁市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资本市场发展的意见和自治区的实施意见,鼓励和扶持企业改制上市和再融资,加快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步伐,做优做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拟上市企业,是指注册地在我市,已聘请了改制上市财务顾问或证券中介机构,并取得市政府金融办拟上市企业备案登记函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上市公司,是指注册地在我市,已在境内外证券市场发行股票上市融资的公司。   第三条 建立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集中研究并协调解决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在改制上市和再融资过程中的问题。   第四条 拟上市企业因历史原因造成土地、房产权证不全且无产权纠纷的,经国土、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核实认定,由国土、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补办相关权证。   第五条 拟上市企业上市过程中改制重组的,涉及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专利技术、自有品牌产权等过户登记,企业控股股东或法人代表没有发生变化的,地方行政事业性规费除自治区征收部分外,其余免收。   第六条 拟上市企业为上市目的而改制设立股份公司的,因资产评估增值而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不超过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50%部分给予财政补助。拟上市企业上市过程中因调整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或应税收入而补缴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按不超过其补缴税款地方留成50%部分给予财政补助。   第七条 拟上市企业申请政府预算内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专项贴息资金等专项资金,凡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要优先予以安排。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发展改革、财政、经济、科技等有关部门在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金和自治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基金、国家高技术产业项目配套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等各类政策性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九条 对拟上市企业申请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政府优先安排用地报批指标,发展改革、经济、商务、工商等相关部门优先办理立项、上报或核准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办理用地预审手续。   第十条 国有中小企业改制上市时,待处理的流动资产损失、产成品损失、递延资产的潜亏挂账和逾期3年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可用企业所有者权益进行冲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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