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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暂行).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9-11-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3666 |
文件页数: | 6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4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上海市 【发布文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发布日期】2009-09-30 【生效日期】2009-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上海市 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暂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暂行)》已经2009年9月28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暂行) (2009年9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有人口的服务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实有人口,是指在本市居住的本市户籍人员、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人员(以下称来沪人员)。 第三条 (服务和管理机制) 本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实行市级综合协调、区级综合管理、社区具体实施的体制。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和区(县)公安部门,负责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保障房屋管理、人口计划生育、经济信息化、卫生、教育、税务、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信息系统建设) 本市建立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保障房屋管理、人口计划生育、卫生、教育、税务、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信息的录入和更新,实现信息共享。 第五条 (社区综合协管队伍) 社区综合协管队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建,由公安派出所负责日常管理,并接受住房保障房屋管理、人口计划生育等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社区综合协管员根据公安、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门的要求,开展实有人口信息采集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以根据本辖区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需要,探索由政府购买服务、公益性社会组织具体实施的工作方式。第二章实有人口信息采集 第六条 (信息采集制度) 本市实行实有人口信息采集制度。 实有人口信息包括实有人口的身份信息和居住信息。 第七条 (信息采集的方式) 实有人口信息采集工作,采用社区综合协管员上门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社区综合协管员应当按照规范格式的信息采集表逐项填写,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 社区综合协管员上门采集信息时,必须佩戴统一制发的工作证件。 第八条 (信息采集的宣传)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实有人口信息采集工作的宣传,指导和规范社区综合协管员开展信息采集工作,并将社区综合协管员的姓名、照片、证件号码、服务范围等信息在其服务区域内公示。 第九条 (被采集人的权利和义务) 本市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社区综合协管员执行信息采集任务,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对未经公示、未按照规定佩戴工作证件的人员,相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提供信息。第三章居住证件相关服务和管理 第十条 (居住证件办理) 来沪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持有效身份证明等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居住登记,领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符合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上海市居住证》的办理及使用,按照《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证照办理服务) 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的来沪人员,可以在本市办理下列事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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