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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上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9-03-18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3016 |
文件页数: | 6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2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沪府发〔2009〕17号 【发布日期】2009-03-18 【生效日期】2009-03-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上海市 上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 (沪府发〔2009〕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上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活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引导信访人依法有序信访,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结合本市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信访人不服本市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书面答复,申请复查、复核;本市行政机关受理复查、复核申请,作出复查、复核意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作原则) 复查、复核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按政策、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合法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举证责任) 行政机关对其作出职务行为的事实和依据,负有举证责任。 信访人对其主张的事由及请求,应当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第五条 (申请撤回) 在复查、复核机关作出复查、复核意见前,信访人要求撤回复查、复核申请的,经复查、复核机关审查,认为不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信访人撤回申请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请,信访人能够证明撤回申请非本人真实意愿的除外。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的主体) 信访复查、复核申请,应当由信访人本人提出。 信访人因健康等原因不能本人提出的,可以委托他人提出申请。 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向复查、复核机关提交由信访人本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多人提出同一复查、复核申请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七条 (申请条件) 申请复查、复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和事实根据; (二)属于信访复查、复核范围; (三)复查、复核请求不超过提出信访或申请复查时的请求范围; (四)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第八条 (申请的层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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