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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上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9-03-18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3016
文件页数: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2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沪府发〔2009〕17号 【发布日期】2009-03-18 【生效日期】2009-03-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上海市 上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 (沪府发〔2009〕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上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活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引导信访人依法有序信访,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结合本市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信访人不服本市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书面答复,申请复查、复核;本市行政机关受理复查、复核申请,作出复查、复核意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作原则)   复查、复核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按政策、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合法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举证责任)   行政机关对其作出职务行为的事实和依据,负有举证责任。   信访人对其主张的事由及请求,应当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第五条 (申请撤回)   在复查、复核机关作出复查、复核意见前,信访人要求撤回复查、复核申请的,经复查、复核机关审查,认为不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信访人撤回申请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请,信访人能够证明撤回申请非本人真实意愿的除外。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的主体)   信访复查、复核申请,应当由信访人本人提出。   信访人因健康等原因不能本人提出的,可以委托他人提出申请。   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向复查、复核机关提交由信访人本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多人提出同一复查、复核申请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七条 (申请条件)   申请复查、复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和事实根据;   (二)属于信访复查、复核范围;   (三)复查、复核请求不超过提出信访或申请复查时的请求范围;   (四)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第八条 (申请的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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