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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10-01-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036 |
文件页数: | 3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7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9〕17号 【发布日期】2009-11-12 【生效日期】2010-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9〕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9年7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9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1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依法维护诉讼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