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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河北省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定 .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10-01-01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2356
文件页数:3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0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9号 【发布日期】2009-11-03 【生效日期】2010-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河北省 河北省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9号)   《河北省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定》已经2009年10月28日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河北省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经依法授权、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其他组织,以及实行垂直管理、双重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权力,是指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履行国家行政职能,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各项行政职权。   第四条 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应当遵循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及时准确、注重实效和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明确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本机关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收费、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国家、本省规定的其他行政职权。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并向社会公布本机关的行政职权目录。   行政职权目录应当依法、准确、完整地表述行政职权名称,注明本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具体条款和行政职权运行各环节主办、协办机构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在行使行政职权中按规定应当收费的,行政职权目录应当注明收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具体条款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清理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变更的,应当及时修订行政职权目录,并在修订之日向社会公布行政职权目录。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制定行政职权运行工作流程图,并向社会公布。   流程图应当依法载明行使行政职权的主办机构、运行程序、办理时限和投诉举报、监督方式等内容。   流程图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行政职权运行工作流程图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如实记载行政职权运行中各环节的基本情况,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行政职权行使的全过程。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公众对行政职权行使的参与度,采取专家论证、听证、公示、群众旁听有关会议等方式,公开行政职权行使依据、运行程序、运行结果等信息,并接受行政相对人的咨询和信息查询。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发挥信息技术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中的作用,加强电子政务建设,逐步建立网上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网上受理行政相对人的咨询、求助和举报投诉等制度。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工作运行机制,发挥行政服务中心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中的主渠道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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