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文件名称: | 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10-01-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415 |
文件页数: | 4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1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令2009年第11号 【发布日期】2009-11-21 【生效日期】2010-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商务部 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 (商务部令2009年第11号) 《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已经2009年7月15日商务部第2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德铭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经营者集中申报和反垄断执法机构受理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务部是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执法机构,承担受理和审查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具体执法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集中,系指《反垄断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第四条 营业额包括相关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内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及其附加。 《规定》第三条所称“在中国境内”是指经营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买方所在地在中国境内。 第五条 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为下述经营者的营业额总和: (一)该单个经营者; (二)第(一)项所指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者;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第(一)项所指经营者的其他经营者; (四)第(三)项所指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者; (五)第(一)至(四)项所指经营者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 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不包括上述(一)至(五)项所列经营者之间发生的营业额。 如果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之间或者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和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有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包括被共同控制的经营者与第三方经营者之间的营业额,且此营业额只计算一次。 ......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