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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9-11-01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2684
文件页数:4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2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0号 【发布日期】2009-10-01 【生效日期】2009-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已经2009年9月7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 飚   二○○九年十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管事故调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可以指定有关部门主管特定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四条 主管事故调查工作的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   (二)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将事故调查组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呈报人民政府;   (四)督促有关单位落实人民政府对事故处理的批复。   第五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单位负责人初次报告后,应当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及时补报、续报。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除按照《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立即上报和通知外,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涉及伤员救治、卫生防疫、环境污染的还应当通知卫生、环境保护部门。   第七条 事故报告应当采用电话、传真或者其他快捷报告方式。事故报告的时间以值班记录初始时间或者电传记录时间为准。   第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依法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根据事故涉险情况依法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组织事故救援。依照应急预案规定负有现场指挥职责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事故救援。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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