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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A:农、林、牧、渔业 |
生效日期: | 2010-03-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6079 |
文件页数: | 8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0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9-11-20 【生效日期】2010-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首都之窗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2009年11月20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三章 指导与服务 第四章 扶持与促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生产经营,以及相关的规范管理、指导、扶持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与本地区农业及相关产业发展相结合,加强统筹协调,创新工作机制,及时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关组织制定政策,加大财政、科技和人才支持,落实金融、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宣传有关政策,制订落实措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生产经营等活动提供服务。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生产经营活动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八条 本市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依法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种植业、养殖业; (二)农产品销售、加工、贮藏、运输; (三)农业休闲观光和民俗旅游; (四)农民家庭手工业; (五)农业机械作业服务; (六)农业技术服务; (七)依法开展的其他互助性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当向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立登记申请,依法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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