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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正).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生效日期:2009-10-01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9709
文件页数:13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8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 【发布日期】2008-12-27 【生效日期】2009-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8年12月27日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 计。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 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 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 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 利权人。   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 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 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 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 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 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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