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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天津市文化市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 .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生效日期: | 2009-12-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846 |
文件页数: | 4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2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津政令第 23 号 【发布日期】2009-10-29 【生效日期】2009-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天津市 天津市文化市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 (津政令第 23 号) 《天津市文化市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已于2009年10月2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黄兴国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文化市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规范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文化市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文化广播影视、文物、新闻出版、版权等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权。 第三条 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公安、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做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 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作为市人民政府直属的行政执法机构,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由文化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二)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三)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四)由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市人民政府决定的文化市场方面其他行政处罚权。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权集中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行使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五条 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及统筹协调、组织调度工作,指导区、县文化市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负责查处下列案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市文化广播影视、文物、新闻出版、版权等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 (二)国家有关部门交办或督办的; (三)市人民政府指定查处的; (四)重大疑难或影响重大的。 第六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天津市行政执法证》,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八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应当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在法定权限内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第十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县文化市场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法案件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指定管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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