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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9-11-20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1391
文件页数: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8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9]16号 【发布日期】2009-11-12 【生效日期】2009-11-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9]16号)   (2009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2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已于2009年8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20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为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本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和流拍财产的变卖工作,依法对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下级人民法院可将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办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需要对异地的财产进行评估或拍卖时,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办理。   第四条 人民法院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编制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人民法院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应当先期公告,明确入册机构的条件和评审程序等事项。   第五条 人民法院在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时,由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审判部门、执行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评估、拍卖行业的专家参加评审。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加入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名册的机构,应当从资质等级、职业信誉、经营业绩、执业人员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打分,按分数高低经过初审、公示、复审后确定进入名册的机构,并对名册进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在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内采取公开随机的方式选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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