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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沈阳市地名管理办法.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9-12-01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4442
文件页数: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6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发布日期】2009-10-14 【生效日期】2009-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沈阳市 沈阳市地名管理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沈阳市地名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10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英杰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沈阳市地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传承文化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的地理实体名称。包括以下范围:   (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指山、河、湖泊、洞、泉、滩、沟峪等各种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行政区域名称,指市、区、县(市)、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   (三)居民地名称,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农村自然村名称;   (四)城镇街、路、巷、楼门牌编码;   (五)名胜古迹、纪念地、公园、自然保护区、文化和体育场(馆)等名称;   (六)具有地名意义的隧道、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车站、机场、电站、水利设施等名称;   (七)大型建筑物及建筑群体名称;   (八)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尊重当地历史和现状,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对历史悠久、具有纪念意义的地名予以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地名管理实行市、区、县(市)人民政府领导责任制。   市民政部门是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编制全市地名工作规划和地名总体规划;审核、审批地名的命名、更名、废止;审定并组织编撰标准地名资料和工具图书;指导和监督标准地名的推广使用;开展地名信息公共服务;管理地名标志和地名档案;对行业管理部门使用的地名实行监督和指导;协调地名管理相关事宜;指导和监督区、县(市)地名管理部门的工作。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和道路命名、更名、废止的呈报工作;负责楼门牌编制、设置和管理工作;负责编制本辖区地名详细规划。   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命名、更名呈报工作;负责道路命名、更名、废止的审核、呈报、备案工作;负责建筑物及建筑群体名称的审批和楼门牌编制、设置、管理工作;负责编制本辖区地名详细规划。   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公安、城管、房产、交通、财政、工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地名工作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地名标志设置维护所需经费列入年度市城建投资计划,地名管理日常工作经费列入年度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和更名   第七条 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符合城乡地名总体规划要求,反映当地历史、地理、文化、经济特征,符合被命名实体的性质、功能、形态、规模和环境等实际情况,含义健康、简明、确切;   (二)一般不以人名命名,不以外国地名命名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三)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不重名,乡、镇内的村民委员会、自然村不重名,城镇内的街、路、巷、广场不重名;   (四)城镇内的各种综合服务大楼、大型建筑物及建筑群体不重名;   (五)具有地名意义的站、场、桥等名称应与当地主地名相一致;   (六)派生地名应与当地主地名相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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