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文件名称: | 沈阳市地名管理办法.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9-12-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4442 |
文件页数: | 6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6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发布日期】2009-10-14 【生效日期】2009-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沈阳市 沈阳市地名管理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沈阳市地名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10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英杰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沈阳市地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传承文化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的地理实体名称。包括以下范围: (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指山、河、湖泊、洞、泉、滩、沟峪等各种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行政区域名称,指市、区、县(市)、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 (三)居民地名称,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农村自然村名称; (四)城镇街、路、巷、楼门牌编码; (五)名胜古迹、纪念地、公园、自然保护区、文化和体育场(馆)等名称; (六)具有地名意义的隧道、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车站、机场、电站、水利设施等名称; (七)大型建筑物及建筑群体名称; (八)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尊重当地历史和现状,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对历史悠久、具有纪念意义的地名予以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地名管理实行市、区、县(市)人民政府领导责任制。 市民政部门是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编制全市地名工作规划和地名总体规划;审核、审批地名的命名、更名、废止;审定并组织编撰标准地名资料和工具图书;指导和监督标准地名的推广使用;开展地名信息公共服务;管理地名标志和地名档案;对行业管理部门使用的地名实行监督和指导;协调地名管理相关事宜;指导和监督区、县(市)地名管理部门的工作。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和道路命名、更名、废止的呈报工作;负责楼门牌编制、设置和管理工作;负责编制本辖区地名详细规划。 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命名、更名呈报工作;负责道路命名、更名、废止的审核、呈报、备案工作;负责建筑物及建筑群体名称的审批和楼门牌编制、设置、管理工作;负责编制本辖区地名详细规划。 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公安、城管、房产、交通、财政、工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地名工作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地名标志设置维护所需经费列入年度市城建投资计划,地名管理日常工作经费列入年度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和更名 第七条 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符合城乡地名总体规划要求,反映当地历史、地理、文化、经济特征,符合被命名实体的性质、功能、形态、规模和环境等实际情况,含义健康、简明、确切; (二)一般不以人名命名,不以外国地名命名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三)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不重名,乡、镇内的村民委员会、自然村不重名,城镇内的街、路、巷、广场不重名; (四)城镇内的各种综合服务大楼、大型建筑物及建筑群体不重名; (五)具有地名意义的站、场、桥等名称应与当地主地名相一致; (六)派生地名应与当地主地名相统一; ......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