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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四川省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及督察规定.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10-01-01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1991
文件页数:3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9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省政府令第239号 【发布日期】2009-11-19 【生效日期】2010-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四川省 四川省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及督察规定 (省政府令第239号)   《四川省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及督察规定》已经2009年10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及督察规定   第一条 为使行政复议决定得到及时、全面履行,维护申请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申请人履行具有执行内容的行政复议决定,以及对其逾期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督察,适用本规定。   被申请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履行,以及对其逾期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的督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情况,由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机关负责督察,督察工作由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办理。   第四条 督察工作的范围:   (一)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事实、原因进行调查或核实;   (二)向被申请人发送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   (三)对是否中止或终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四)向监察机关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   (五)向被申请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被申请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   第五条 被申请人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应当及时、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并在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期限届满后3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书面报告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结果。   法律、法规对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期限有规定的,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法律、法规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期限未作出规定的,被申请人应当在下述期限内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一)行政复议决定对履行期限作出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履行;   (二)行政复议决定对履行期限未作出规定,内容涉及向申请人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被申请人应当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25日内全面履行;内容涉及其他方面的,被申请人应当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45日内全面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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