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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辽宁省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办法.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生效日期: | 2009-10-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3347 |
文件页数: | 4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3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6号 【发布日期】2009-09-01 【生效日期】2009-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沈阳市 辽宁省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6号) 《辽宁省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办法》业经2009年8月2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 长 陈政高 二○○九年九月一日 辽宁省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提高竞技体育运动水平,推动体育事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竞技体育人才,是指专业运动员和竞技体育后备人才。 专业运动员是指由省、市体育专业运动队招聘,专业从事某项体育运动训练和参加比赛的运动员。竞技体育后备人才是指具有体育潜质,通过选拔进入体育运动学校、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符合条件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社会力量举办的其他培训机构(以下统称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机构),参加体育训练的青少年、儿童。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竞技体育人才的培养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竞技体育人才的培养和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竞技体育人才文化教育的组织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相关工作。 县体育行政部门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或者合并的,应当有专人负责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工作和专项经费投入。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竞技体育人才的培养,制定本行政区域竞技体育人才培养规划,将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竞技体育人才的培养实行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人才梯队,形成由初级、中级到高级相互衔接、良性循环的发展体制。 第七条 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机构应当对竞技体育人才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法制教育,培养敬业精神,增强组织纪律观念,使其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第八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事业经费、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省、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体育事业经费预算中安排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经费。 根据竞技体育发展和国内国际比赛需要,适当增加省、市专业运动队人员力量。 第九条 培养竞技体育人才所需的非营利体育设施用地,可以依法通过划拨方式提供。 第十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机构捐赠,捐赠人可以依法对捐赠的工程项目留名纪念,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受赠的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机构对捐赠的财物应当妥善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体育行政部门可以独立举办或者与社会组织和个人合作举办体育运动学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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