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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辽宁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生效日期: | 2009-09-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595 |
文件页数: | 3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1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 【发布日期】2009-07-13 【生效日期】2009-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辽宁省 辽宁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 《辽宁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6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陈政高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辽宁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排水管网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提高水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市、县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置污泥的相关设施及用于污水处理的专用河道、水库、湖泊等)及排水管网(指汇集和排放城市污水、雨水的管道、沟河渠、泵站等设施所形成的网络系统)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后,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第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其具体征收标准,由市价格部门会同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城市污水处理厂及排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成本和企业、居民的承受能力等提出意见,并按规定举行听证后,报省价格、财政部门批准。 第六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按月计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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