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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长春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实施细则.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生效日期:2009-07-01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2816
文件页数:4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2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长府办发〔2009〕43号 【发布日期】2009-08-04 【生效日期】2009-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实施细则 (长府办发〔2009〕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   长春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长春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长府发〔2009〕1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定额调剂、自求平衡的原则,即失业保险工作实行全市统一管理,市、县(市)两级政府负责,通过建立市级调剂金的方式定额调剂,调剂后基金缺口由市、县(市)自行筹集资金解决。   第三条 凡在长春市及榆树、农安、德惠、九台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及私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以及在上述用人单位工作的职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从事正常社会劳动能力,有求职要求,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劳动者。   第五条 市级统筹基金是指实行市级统筹后,市、县(市)按规定比例征集的失业保险基金。   市级统筹调剂金是指实行市级统筹后,按市、县(市)应收失业保险费一定比例上解到市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专户、用于统筹调剂的基金。   省级调剂金是指按各市、县(市)失业保险费实收额的一定比例上解到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专户的基金。   市、县(市)统筹积累金是指实行市级统筹前,市、县(市)征集并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   第二章 失业保险费的征收   第六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单位缴费基数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缴纳。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七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   第八条 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中单位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预算标准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的2%。   第九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计征税费,不得减免。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本人共同履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的累计缴费年限确定:   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足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2年不足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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