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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
生效日期: | 2009-03-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5018 |
文件页数: | 6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7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2号 【发布日期】2009-01-16 【生效日期】2009-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2号) 《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已经2009年1月14日省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胡春华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贯彻实施,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以及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享受抚恤优待的其他人员,是本办法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障由本级财政负担的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保证抚恤优待标准不低于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人事、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单位应当按规定的职责,做好有关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义务。 第五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和关怀抚恤优待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配合开展拥军优属宣传活动,并免费播发拥军优属公益广告。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捐赠款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接收、管理,并专项用于军人抚恤优待事业。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七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收到军队通知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分别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按规定发给一名持证人。 第八条 持证人由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协商确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收到军队通知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不成的,按下列顺序发放证明书: (一)父母(抚养人); (二)配偶; (三)子女,有多个子女的发给长子女。 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兄弟姐妹,有多个兄弟姐妹的发给年长的兄弟姐妹。 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的,不发放证明书。 证明书的持证人确定后一般不再变更。 第九条 在办理证明书过程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现役军人的身份、死亡性质、工资标准等事项,以及烈士批准机关、现役军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确认机关有异议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与军队协商确认。 第十条 证明书发放后,持证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支付。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且对一次性抚恤金分配数额协商一致的,按协商确定的数额发放;协商不成的,按人数平均发放。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一次性抚恤金发给其不满十八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十八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其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符合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条件的兄弟姐妹为两人以上且对一次性抚恤金分配数额协商一致的,按协商确定的数额发放;协商不成的,按人数平均发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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