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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A:农、林、牧、渔业
生效日期:2009-03-01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4501
文件页数: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6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3号 【发布日期】2009-01-16 【生效日期】2009-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3号)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月14日省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胡春华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实行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农村地区居民自宰自食畜禽和城镇居民自宰自食家禽除外。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猪、牛、羊、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屠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畜禽屠宰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畜禽屠宰活动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畜禽屠宰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畜禽屠宰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全省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畜禽以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八条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畜禽产品的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其畜禽产品只能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销售区域内销售。   畜禽定点屠宰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屠宰工具;   (二)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三)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四)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五)有病害畜禽以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能力;   (六)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九条 设立清真畜禽定点屠宰厂、点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清真食品管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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