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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9-12-10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5624
文件页数:8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9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2009年第122号 【发布日期】2009-10-22 【生效日期】2009-12-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年第122号)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9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0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以下简称隔离场)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隔离场是指专用于进境动物隔离检疫的场所。包括两类,一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设立的动物隔离检疫场所(以下简称国家隔离场),二是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指定的动物隔离场所(以下简称指定隔离场)。   第三条 申请使用隔离场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使用人)和国家隔离场或者指定隔离场的所有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所有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境动物隔离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进境动物隔离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隔离场的选址、布局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相关标准与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发文明确。   第六条 使用国家隔离场,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使用指定隔离场,应当经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批准。   进境种用大中动物应当在国家隔离场隔离检疫,当国家隔离场不能满足需求,需要在指定隔离场隔离检疫时,应当报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进境种用大中动物之外的其他动物应当在国家隔离场或者指定隔离场隔离检疫。   第七条 进境种用大中动物隔离检疫期为45天,其他动物隔离检疫期为30天。   需要延长或者缩短隔离检疫期的,应当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第二章 使用申请   第八条 申请使用国家隔离场的,使用人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如下材料:   (一)填制真实准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申请表》;   (二)使用人(法人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对外贸易经营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进境动物从入境口岸进入隔离场的运输安排计划和运输路线;   (五)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 申请使用指定隔离场的,使用人应当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前,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如下材料:   (一)填制真实准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申请表》;   (二)使用人(法人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对外贸易经营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隔离场整体平面图及显示隔离场主要设施和环境的照片;   (五)隔离场动物防疫、饲养管理等制度;   (六)由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隔离场所在地未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中规定的与隔离检疫动物相关的一类动物传染病证明;   (七)进境动物从入境口岸进入隔离场的运输安排计划和运输路线;   (八)当隔离场的使用人与所有人不一致时,使用人还须提供与所有人签订的隔离场使用协议;   (九)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按照规定对隔离场使用申请进行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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