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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 .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9-11-1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555 |
文件页数: | 3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9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6号 【发布日期】2009-11-11 【生效日期】2009-11-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6号)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周伯华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商标代理秩序,保障委托人及商标代理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是指商标代理组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有关商标事宜。 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组织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的法律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人是指在商标代理组织中执业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国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的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申请设立商标代理组织的,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第五条 商标代理组织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商标代办活动,并不得为从事上述活动提供任何便利。 第六条 商标代理组织可以接受委托人委托,指定商标代理人办理下列代理业务: ......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