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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档案局《南京市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开放与利用办法》的通知.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10-01-01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3167
文件页数:5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3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南京市档案局 【发布文号】宁政办发(2009)127号 【发布日期】2009-11-06 【生效日期】2010-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江苏省南京市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档案局《南京市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开放与利用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1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档案局拟定的《南京市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开放与利用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   南京市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开放与利用办法   (市档案局  2009年11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馆藏档案的查阅利用行为,有效保护和充分开发档案资源,发挥档案特有的文化与经济、社会价值,促进档案馆为本市经济、社会、文化可持续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保密法》及《南京市档案条例》、《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所属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开放与利用馆藏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由档案馆收藏、保管的各类档案。   (一)档案开放,是指对档案内容依法进行保密性鉴定,将无需保密的档案向社会开放。档案开放分馆内平台开放和互联网络等公共平台开放。   (二)档案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摘录等。   第四条 南京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档案馆档案开放、利用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档案的开放、利用遵循合法、便捷和维护档案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 到档案馆利用档案,须服从档案馆安排,遵守有关规定,自携物品应存入指定位置。不使用自携设备(含存储设备)连接馆内电脑、网络系统。   第二章 档案的开放   第七条 档案馆应对所有拟开放的档案进行保密鉴定,未经保密鉴定的档案不予开放。   第八条 档案馆馆藏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一般向社会开放。其中:   (一)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以及内容符合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档案,可以随时开放。   (二)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涉及公民非国家公职行为信息的档案、企业商业信息的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50年内不开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受赠档案依捐赠协议开放。非法定原因,捐赠档案的最长保密期为自捐赠日起50年。   (四)寄存档案的开放,由寄存者或其合法继承者决定。如无合法继承者,其档案的开放由档案馆按照本办法前述相关条款规定办理。   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延期开放。   第九条 经保密鉴定,凡按国家法规无需继续保密的档案,报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开放。   第十条 已开放的档案应在馆内服务平台上实现全开放,并逐步、有序推进实现公共互联网络等公共平台上的公布式开放。   第十一条 档案馆应当为利用者提供已开放档案的目录。   第三章 档案的利用   第十二条 到档案馆利用档案需持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并详实填写利用申请。档案馆应依申请,按规定提供相应服务。   利用珍贵、重要档案原件及未开放档案的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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