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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E:建筑业 |
生效日期: | 2009-11-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5067 |
文件页数: | 7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8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公告第63号 【发布日期】2009-09-30 【生效日期】2009-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9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9月3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2009年9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应当计入建设项目投资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有关税费和建设期间贷款利息等费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区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业务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监督工作。 交通、水利等执行国务院行业建设工程造价依据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造价依据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依据是指用来计算、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标准,包括下列内容: (一)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及费用定额; (三)工期定额和劳动定额; (四)人工、材料(设备)与施工机械台班价格; (五)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六)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造价依据。 第六条 制定建设工程造价依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人工、材料(设备)与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三)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发展和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地方性专业工程补充定额。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关办公用房、事业单位用房、市政工程、大型公共建筑等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投资为主的其他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的编制工作,为合理确定和控制政府投资提供依据。 第八条 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调查测算、汇总本地区各类工程材料、人工、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定期发布。 第九条 造价依据实行复审制度。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标龄满五年的造价依据进行复审;需要修订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 第十条 制定建设工程造价依据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工程技术水平相适应,根据国家规定和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制定和修订建设工程造价依据,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依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建设工程造价依据。 依法可以不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其计价方法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造价依据协商确定。 编制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造价依据进行。 第三章 造价控制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合理确定,按建设程序有效控制。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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