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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中介机构预选库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J:金融业 |
生效日期: | 2009-11-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3175 |
文件页数: | 5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3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南京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宁政办发(2009)114号 【发布日期】2009-10-11 【生效日期】2009-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南京市 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中介机构预选库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宁政办发(2009)1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中介机构预选库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一日 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中介机构预选库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市级中介机构预选库(以下简称“预选库”)的使用管理,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法》、《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宁政发〔2009〕49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级招投标集中交易场所实施招投标活动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在市级预选库中选择为其提供招标代理的中介机构。 市以上投资比例占50%(含50%)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在市级预选库内选择为其提供工程审计的中介机构。市以上投资比例未超过50%的,市有关部门可以在市级预选库内选择为其提供工程审计的中介机构。 第三条 建立市级预选库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监察、财政、审计、发改、建设、交通、水利、市政府采购中心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职责是: 监察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研究解决预选库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对预选库建立、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财政部门负责组建预选库;牵头落实预选库管理中具体操作性事项;组织预选库抽取管理系统开发、完善;对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管。 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库内中介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提出相关行业分库招标采购需求;制定中介机构考核办法,按年度具体实施,并向市财政局、市监察局报备考核结果。 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预选库的招标采购活动,分类制定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组织专家评审、公布中标中介机构名单及基本信息;做好中介机构违约事实记录和处理。 第四条 预选库的建立、使用、管理遵循“公平公正、择优进库、综合评价、动态管理”原则。 第二章 预选库建立 第五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应依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进入预选库的中介机构。 预选库中介机构的数量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参照上年实际工程量测算后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六条 预选库由工程招标代理(包括工程建设货物)、工程审计(包括工程概预决(结)算的编制、审核、跟踪审计等)等两类组成。发改、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监督部门可根据工程建设管理要求设立工程招标代理分库。工程审计也可以设立分库。 各工程审计和工程招标代理分库可以单独增设重大项目分库。重大项目分库由建库招标评审时排名前若干名的中介机构组成,具体数量由相关部门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重大项目标准由各行政监督部门划定。 第七条 进入预选库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资质证明; (三)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或被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期限已满的。 第八条 进入预选库的中介机构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业条件,满足预选库招标文件规定的特定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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