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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抚顺市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规定.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生效日期:2010-01-0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3269
文件页数:5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4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抚顺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 【发布日期】2009-09-27 【生效日期】2010-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抚顺市 抚顺市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规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   《抚顺市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规定》业经2009年9月16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王阳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抚顺市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经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按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车。     本规定所称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和个体车主。     本规定所称客运出租汽车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兼任驾驶员的个体车主和经营者雇佣的驾驶员。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工作。     县公安机关是县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工作。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公安机关做好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治安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市区内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备案、检查等工作。     县公安机关交通治安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备案、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营运中发生治安、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公安机构报案、控告、举报或者投案。     案件发生地的公安机构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投案后,应当立即受理。属于本机构管辖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不属于本机构管辖的,按照公安机关内部划分的职责权限进行移交,情况紧急的,应当在采取相应措施后再进行移交。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市区和部分建制镇的进出路口设置警务工作站或者治安检查站。     客运出租汽车出市区、镇营运,途经市区、镇进出路口警务工作站或者治安检查站时应当进行登记。   第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实行车辆治安特征备案和从业人员备案制度。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在取得客运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之日起15日内,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行驶证》到公安机关交通治安管理机构办理车辆治安特征备案,备案后由公安机关交通治安管理机构发给备案标识,备案标识必须粘贴在客运出租汽车挡风玻璃右上角。     对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机动车辆登记中已经登记的内容,公安机关交通治安管理机构不再重复备案。     备案标识应当醒目,易于昼夜远距离识别,并且具有一次性防伪功能。     禁止伪造、使用伪造的备案标识。禁止在未办理车辆治安特征备案和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上使用备案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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