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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生效日期:2009-11-0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5520
文件页数:7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9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公告第64号 【发布日期】2009-09-30 【生效日期】2009-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9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9月3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2009年9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协调、监督和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具体负责节能方面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科技、财政、农牧、国土资源、环保、质监、统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六条 自治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节能信息服务平台,完善节能统计、节能标准等专业基础数据库,对生产能耗较高的产品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定期发布节能新产品、新技术信息,为社会提供节能指导和服务。   第七条 自治区统计部门应当会同自治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设区的市和主要用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   第八条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节能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依法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尚未制定节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地方标准。   第九条 自治区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包括节能分析篇(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批复文件中应当包括对节能分析篇(章)的批复。   第十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能源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等过程中节约能源、降低能耗,杜绝浪费。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管理制度,制定节能计划,落实节能措施,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   第十一条 禁止下列用能行为:   (一)新建、扩建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   (二)将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   (三)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和设备;   (四)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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