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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卫生部、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
生效日期: | 2010-01-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831 |
文件页数: | 3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0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9-10-29 【生效日期】2010-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 卫生部、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有效防控病媒生物传播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全国爱卫会、卫生部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卫生部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防止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下列生物: (一)蚊; (二)蝇; (三)蟑螂; (四)鼠; (五)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规定的其它病媒生物。 第三条 县级以上爱卫会要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纳入爱卫会工作规划,负责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四条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负责全国病媒生物控制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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