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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J:金融业
生效日期:2009-11-1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611
文件页数:4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8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9〕15号 【发布日期】2009-11-04 【生效日期】2009-11-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9〕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资助恐怖活动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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