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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J:金融业
生效日期:2009-10-13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2387
文件页数:4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2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国资发干二[2009]301号 【发布日期】2009-10-13 【生效日期】2009-10-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 (国资发干二[2009]301号)   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外部董事队伍建设,促进董事会规范有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我们制定了《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以下简称董事会试点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外部董事,是指国资委任命、聘用的在董事会试点企业专门担任外部董事的人员。专职外部董事在任期内,不在任职企业担任其他职务,不在任职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任职。   第四条 专职外部董事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社会认可、出资人认可原则;   (二)专业、专管、专职、专用原则;   (三)权利与责任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四)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章 管理方式   第五条 专职外部董事职务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职务名称表,按照现职中央企业负责人进行管理。   第六条 专职外部董事在阅读文件、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等方面享有与中央企业负责人相同的政治待遇。   第七条 专职外部董事的选聘、评价、激励、培训等由国资委负责。   第八条 专职外部董事的日常管理和服务,由国资委委托有关机构负责(以下简称受委托机构)。受委托机构设立专职外部董事工作部门,负责保障专职外部董事的办公条件、建立履职台帐、管理工作档案、发放薪酬、办理社会保险、传递文件、组织党员活动等事项,并协助国资委有关厅局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建立专职外部董事报告工作制度。专职外部董事每半年向国资委报告一次工作,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十条 专职外部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诚信勤勉,职业信誉良好;   (二)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   (三)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   (四)具有10年以上企业经营管理或相关工作经验,或具有战略管理、资本运营、法律等某一方面的专长,并取得良好工作业绩;   (五)初次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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