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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北京市献血管理办法 .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生效日期:2009-11-0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2676
文件页数:4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1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 【发布日期】2009-09-07 【生效日期】2009-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北京市 北京市献血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      《北京市献血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金龙   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规范和推动献血工作,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本市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个人自愿献血。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鼓励捐献机采血小板等成分血,鼓励稀有血型的个人献血。   第三条 个人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执行。   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按照下列规定享受免费用血优惠:   (一)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十年内免费使用献血量五倍的血液,十年后免费使用献血量两倍的血液;   (二)累计献血超过一千毫升的献血者终身无限量免费用血;   (三)献血者的配偶、直系亲属自献血者献血之日起十年内可以免费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   献血者捐献机采血小板的,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享受用血优惠时,献血量按照一个机采单位折合全血四百毫升计算。   第四条 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临床用血后,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报销相关费用。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报销用血费用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 血站是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血站以外的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采集、提供临床用血。   第六条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结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要等情况,编制血站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临床用血需要等情况编制采血点设置指导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血站应当根据采血点设置指导意见设置采血点,并将采血点设置情况向社会公布。   公安、市政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单位应当对血站设置采血点的工作予以协助、支持。   第八条 个人可以到依法设置的采血点献血,也可以在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组织下献血。   第九条 血站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献血者招募工作,对符合条件、有献血意愿的个人登记相关信息,建立稀有血型和常规血型献血者信息数据库。   血站应当根据献血者提出的献血时间等意向或者临床用血需要动员组织其献血。   第十条 本市根据血站库存血液数量和临床用血需要等情况制定临床用血保障预案。在出现血液短缺或者发生应急用血时,按照保障预案的规定采取分级响应措施,保障用血需要。   市和区县献血工作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临床用血保障预案的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献血的组织、动员、协调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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