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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厦门市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暂行办法.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K:房地产业
生效日期:2009-10-0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2848
文件页数:5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1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厦国土房〔2009〕296号 【发布日期】2009-09-22 【生效日期】2009-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暂行办法 (厦国土房〔2009〕296号)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厦门市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暂行办法》于9月21日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ΟΟ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厦门市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房产测绘成果纠纷,维护房地产权利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产测绘成果的客观、公正、正确,根据《厦门市测绘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132号)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房产测绘成果鉴定(以下简称成果鉴定),可以依法委托国家认定的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机构或者由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产局)组织的专家组鉴定。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规范由市国土房产局组织的专家组的鉴定行为。   第三条 市国土房产局依法组织成立房产测绘成果鉴定专家组(以下简称鉴定专家组),建立专家库,并随机产生鉴定小组。专家库成员的组织管理由鉴定专家组章程规范。   鉴定专家组应当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房产测绘技术规范等规定,对有工作需要或有争议的房产测绘成果的合法性、规范性、准确性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果报告。   鉴定专家组的鉴定工作应当接受市国土房产局的监督。   第四条 鉴定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工作可由市国土房产局委托厦门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有关当事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因工作需要或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鉴定专家组申请成果鉴定:   (一)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   (二)人民法院;   (三)房产测绘成果当事人。   (四)鉴定专家组认为可以受理的其他有关当事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房产测绘成果包括:   (一)房产测绘预测成果;   (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前依据房产测量规范等相关规定测算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   (三)成果审核部门审核前,在公示期间的房产测绘成果。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房产测绘成果不接受房产测绘成果相关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只接受上级政府或上级土地房产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的鉴定申请:   (一)经成果审核部门公示且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   (二)已确权发证的房屋。   第八条 受理成果鉴定的房屋应以幢(或项目)为单位申请鉴定,不接受单套房屋的面积鉴定。   第九条 申请成果鉴定,申请人应当向鉴定专家组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一式二份,其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名称、地址、鉴定项目名称、坐落地点,联系电话、申请鉴定的理由等;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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