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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长春市站前地区管理规定.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9-08-08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341
文件页数: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5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第6号 【发布日期】2009-06-26 【生效日期】2009-08-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吉林省长春市 长春市站前地区管理规定 (第6号)   《长春市站前地区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5月21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8月8日起施行。   市长:崔杰   二OO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长春市火车站站前地区(以下简称站前地区)的管理,维护站前地区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站前地区包括南站前地区和北站前地区。   南站前地区范围如下:以站前广场为中心,东至东一条(东一条:长白路至黄河路段;黄河路:人民大街至东一条段)治安、交通及一般刑事案件管辖延至东二条(东二条至胜利大街黄河路段);西至辽宁路与西三条东侧建筑红线交汇处;南至人民大街与长江路、四平路中线交汇处;西南至汉口大街与西一条交汇处(丹东路:西一条以东至站前广场段;西一条:辽宁路至汉口大街段)杭州路:人民大街至汉口大街段;北至南站房一步台阶下。   北站前地区范围如下:以北站前广场为中心,东至铁北二路与九台路中心线交汇处;西至凯旋路(凯旋路:西桥洞至铁北二路北侧边石段的中心线以东);南至北站房主体建筑红线下;北至铁北二路中心线以南。   第三条 站前地区管理实行以站前地区管理机构为主、综合协调、部门联动、互相配合的原则。   第四条 长春市火车站站前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站前地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火车站站前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以下简称站前城管部门)和市公安局站前治安管理分局(以下简称站前公安部门)接受站前管理机构领导,按照法定职权具体负责站前地区的管理工作。   工商、卫生、园林、民政、文化、建设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站前地区管理工作。   第五条 站前地区管理机构实行政务公开,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依法公开有关政务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站前地区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互相通报行政管理信息,保障政务信息资源有效利用,维护站前地区公共秩序。   第六条 站前地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做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七条 在站前地区设置候车亭、书报亭、电话亭、监督亭、工作亭等各类服务亭的,应当经站前城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公益性活动的,应当经站前城管部门批准,并保持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及时恢复原貌。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站前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站前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凡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交纳占道费。   第九条 站前地区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禁止晾晒衣物或者悬挂物品。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站前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元的罚款。   第十条 在站前地区进行拆除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临时占道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到站前城管部门办理施工占道手续。   拆除、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应当按照规定围挡,在施工中不得泥浆撒漏、污水外流。建筑施工工地出入口处应当硬面化铺装,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禁止车辆带泥行驶。   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将场地清理干净,拆除施工设施和各种临时建筑物。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站前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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