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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生效日期:2010-01-0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6505
文件页数:9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1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2009第28号 【发布日期】2009-09-23 【生效日期】2010-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江苏省 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9第28号)      《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9年9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9月2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有效地应对水上突发事件,规范水上搜寻救助活动,保护人命安全和水域环境,减少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通航水域和国家划定的由本省负责搜寻救助的海域开展水上搜寻救助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上搜寻救助,是指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人员在水上遇险,以及从事水上水下作业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水域污染等突发事件时,水上搜救中心组织、协调搜救力量,搜寻救助遇险人员,控制、减轻水域污染等危害的活动。   第三条 水上搜寻救助坚持以人为本,优先救助人命,尽力控制、减轻危害。   遇险人员有获得无偿救助的权利。   第四条 水上搜寻救助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体制,坚持预防与搜寻救助相结合、专业搜寻救助与社会搜寻救助相结合,遵循统一指挥、就近快速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上搜寻救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的领导,建立水上搜寻救助体系,完善水上搜寻救助机制,加强水上搜寻救助能力建设。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水上搜救中心应当加强水上搜寻救助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水上风险防范意识和救助意识,对在水上搜寻救助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水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经省水上搜救中心批准,水上搜救中心可以按照水域联合设立。水上搜救中心可以设立搜救分中心。   市、县水上搜寻救助区域由省水上搜救中心提出划定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国家海上搜救中心备案。   第八条 水上搜救中心主要职责包括:   (一)编制水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   (二)对本地水上搜寻救助力量进行业务指导;   (三)组织水上搜寻救助训练、演习及相关培训;   (四)组织、协调、指挥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水上搜救中心应当制定工作规程,完善内部工作机制,加强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组织成员单位履行水上搜寻救助职责。   第九条 水上搜救中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一)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管辖水域搜寻救助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组织、协调相关船舶、设施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以及承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或者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组织海洋水质、海潮、海浪等监测,协调渔业船舶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并对渔业船舶遇险应急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港口、公路及其他交通资源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四)公安部门负责接报水上险情报警信息的转递,搜寻救助现场的治安管理,陆上交通秩序维护和道路交通管制,以及遇难人员遗体处理的相关工作,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船舶、设施火灾现场扑救的组织和指挥;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资源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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