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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生效日期:2009-09-27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958
文件页数:3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9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京残发〔2009〕100号 【发布日期】2009-09-27 【生效日期】2009-09-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北京市 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  (京残发〔2009〕100号)   各区县残联、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为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促进和稳定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残疾人培训工作实际,市残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残联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残疾人的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促进和稳定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5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07〕25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残疾人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培训,是指以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水平和促进残疾人就业为目的的职业指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以及职业能力培训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0周岁(不含在校学生)自愿参加职业培训的残疾人。   第四条 残疾人参加以下培训为免费培训:   (一)各级残联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残疾人职业培训;   (二)各级残联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委托培训机构或与用人单位联合举办的残疾人职业培训。   第五条 城镇登记失业残疾人和农村转移就业残疾人,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5号)的规定,每年可结合自身条件和就业需求,参加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职业培训补贴标准、考核、资金申请及拨付程序等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城镇登记失业残疾人和农村转移就业残疾人享受本条第一款免费培训政策取得结业或职业资格证书后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的,当年再到市残联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培训费标准的90%给予培训补贴。   第六条 在职残疾人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培训后,为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参加从事的职业(工种)培训并取得高一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每取得一次高一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培训费标准的60%给予补贴;在职残疾人参加本人从事的职业(工种)之外的职业资格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培训费标准的50%给予补贴。   (一)参加培训的机构必须为市残联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   (二)在职残疾人享受培训的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   第七条 残疾人职业培训费补贴申请审批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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