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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生效日期: | 2009-11-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3747 |
文件页数: | 5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4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发布日期】2009-09-08 【生效日期】2009-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陕西省 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9年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袁纯清 二○○九年九月八日 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指挥和协调机制,保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顺利开展。 省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组织协调全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农业、林业、水利、民航、环境保护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商同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农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人工影响天气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七条 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开展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所需的基本建设经费、事业经费、作业经费和科学研究以及试验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使用。对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以及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和人员实行资质资格审批制度。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取得《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质证》;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作业(指挥)人员应当取得《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资格证》。 第十条 申请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2人以上取得《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指挥资格证》; (三)每副火箭发射装置有2人以上、每门高射炮有3人以上取得《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格证》; (四)作业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范); (五)储存作业设备和弹药的库房符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六)有完善的作业空域申报制度、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设备的维护、运输、储存、保管等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经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核实后,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批;经审核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单位,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发给《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质证》。 第十二条 申请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心健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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