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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9-10-0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3934
文件页数: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3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 【发布日期】2009-08-21 【生效日期】2009-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安徽省 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      《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7月1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三运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加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国家对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本省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遵循精简效能、分类指导的原则。   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结构管理和标准管理。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省人口增长、经济总量和财政收入等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各类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标准、结构比例和控制数量,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开展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五条 依法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事业单位录用与聘用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六条 申请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符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   (三)明确的公共服务属性和职能;   (四)明确的举办主体;   (五)有与其业务活动正常开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   (六)业务范围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事项,应当取得法定机关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事业单位需要依法论证、评审的,举办主体应当一并提供依法设立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评审委员会的论证、评审报告等材料。   第七条 申请设立事业单位,由举办主体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设立目的、拟设立的机构名称、职责任务、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编制结构、经费预算形式等。   第八条 设立事业单位的审核、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省属事业单位的设立,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二)设区的市属事业单位的设立,由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并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其中副处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立,应当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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